数码博主“不可预测的评价”被手机厂商起诉!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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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江(化名)是微博加V用户,拥有10万粉丝。他的用户名是小江评估(化名),微博账号认证为“数字博主”。2021年2月至5月,小江在微博中发表了

小江(化名)是微博加V用户,拥有10万粉丝。他的用户名是小江评估(化名),微博账号认证为“数字博主”。2021年2月至5月,小江在微博中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荣耀V40、Play5t、畅玩20、x7平板几款数码产品的评论。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认为,小江在数码圈具有较大的网络影响力,其连续发布诋毁、诽谤荣耀产品的内容,严重侵犯了荣耀公司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江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6698元。

小江赔偿荣耀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26698元,共计86698元;驳回荣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江是微博加V用户,粉丝超过10万,微博活跃用户,微博认证为“数字博主”。小江在微博上发布的数码产品信息会引起粉丝或其他网络用户的关注。因此,小江在微博发言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关类别中引用的内容或转载的信息,不仅要有出处,还要有更权威的出处。

但小江在发布微博相关言论时并未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也未通过标注“转发”二字告知内容来源,部分言论明显带有侮辱性。转载信息也应保持其完整性,不得歪曲、篡改,避免误导公众。小江在发布转载微博时,未完整客观地呈现原文内容,转载文章中存在恶意拼接其他用户评论、选择性引用贬义言论的行为。

微博中的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时,应遵循客观事实,对发布的事实进行适当核实和合理评价,不得恶意夸大、歪曲或借机贬低、侮辱他人人格。涉案微博原文内容没有客观依据。作为一名“数码博主”,小姜对数码产品的微博评论并非通过自己对产品的评价或体验而发表,也没有经过适当的验证。

荣耀公司作为国内知名企业,理应尊重和包容消费者或社会公众的合理批评和意见,但小江关于微博的言论明显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围,主观上存在贬损荣耀公司名誉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必然导致荣耀公司的社会评价被拉低,故法院认定小江侵犯了荣耀公司的名誉权。

目前,在网络消费盛行的大环境下,互联网产品琳琅满目,质量良莠不齐。产品选择成为消费者的新问题,由此诞生了互联网平台3354评价博主这一新职业。

评价博主利用专业知识分析和实际测试,对某一类商品、店铺或服务给出评价或建议,为消费者网购提供参考。看博主评价“种草拔草”逐渐成为消费者网购前的必要动作。但是,有很多评价博主为了吸引流量,以夸张、讽刺、嘲讽的方式发表意见,给出诱导性意见,误导舆论导向,侵犯生产经营者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转载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文章标题是否有添加、修改,导致与内容严重不符,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是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和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评测类别,博主的评测评论要建立在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上,对相关产品的特性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发布的内容应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诋毁或诋毁生产经营者的声誉和商誉。如果他们超越法律界限侵犯了企业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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